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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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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上)
編者: 翁岳生, 董保城等
出版社:元照出版
新功能介紹
出版日期:2023/04/0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850元
ISBN:9789575119355
規格:平裝 / 768頁 / 17 x 23 x 3.5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人文社科> 法律> 民事/刑事/行政法
內容簡介
行政程序法是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作者介紹
編者簡介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目錄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行政程序法之制定及修正經過
壹、行政程序法之制定/1
貳、行政程序法之修正/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法 例
第1條 立法目的/11
壹、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11
貳、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比較法觀點/14
參、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是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之展現/15
肆、德國非要式行政程序與歐盟行政程序「良善行政」/18
第2條 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25
壹、總 說/26
貳、行政程序之界定/26
參、行政機關之界定/28
肆、行政機關之管轄權/34
第3條 適用範圍/35
◎注 釋/38
第4條 依法行政原則/63
壹、條文旨趣/63
貳、法治國原則的憲法根基/64
參、行政行為的意涵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65
肆、行政行為受法律之拘束/66
伍、行政行為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75
第5條 明確性原則/80
壹、規範之意義/80
貳、規範之行為/82
參、規範之範圍/8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87
第6條 平等原則/89
壹、平等原則之意義/89
貳、行政法規適用上之平等原則/90
參、平等原則與主觀公權利/96
第7條 比例原則/102
壹、條文旨趣/102
貳、法制沿革/103
參、原則內涵/105
肆、比例原則的適用對象/106
伍、比例原則的操作方法/107
陸、比例原則與司法審查/114
第8條 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7
壹、規範目的/117
貳、誠實信用原則/117
參、信賴保護原則/125
第9條 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130
壹、規範之意義/130
貳、應衡量之事項/132
參、與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區別/13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134
第10條 行使裁量權原則/135
壹、條文旨趣/135
貳、行使裁量權的意涵及其法治課題/135
參、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139
肆、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149
第二節 管 轄
第11條 管轄權與變更管轄權/155
壹、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155
貳、管轄之變更及其公告/161
第12條 管轄權之補充規定/163
壹、本條之適用補充性/164
貳、通常情形之土地管轄補充規定/165
參、緊急管轄權/167
第13條 管轄權之競合/172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172
貳、解決方法/174
參、必要之職務行為/179
第14條 管轄權之爭議/181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181
貳、解決方法/182
參、緊急臨時處置/186
肆、權利救濟之限制/186
第15條 權限之委任或委託/189
壹、規範意義/190
貳、條文解析/191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196
第16條 行政委託/199
壹、規範意義/199
貳、條文解析/200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204
第17條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與處置/206
壹、規範之意義/206
貳、管轄權有無之調查/208
參、無管轄權之處置──案件之移送/208
肆、期間之計算/210
伍、違反之法律效果與救濟/210
第18條 管轄權變更之處理/212
壹、規範意義/213
貳、條文解析/214
參、違反之法律效果/217
第19條 職務協助/218
壹、規範意義/219
貳、職務協助之概念與特徵/220
參、職務協助之要件/221
肆、職務協助之界限/223
伍、費用之負擔/224
陸、應適用之法規與救濟/225
第三節 當事人
第20條 當事人之範圍/226
壹、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226
貳、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227
參、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230
肆、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231
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232
陸、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232
柒、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232
第21條 當事人能力/237
壹、概 述/237
貳、自然人/238
參、法 人/240
肆、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242
伍、行政機關/243
陸、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244
第22條 行為能力/246
壹、行政程序上行為能力/246
貳、行政程序法上程序行為能力及其適用/249
第23條 程序參加/261
壹、行政程序中第三人之參加/261
貳、通知或拒絕程序參加決定之法律效果及其救濟途徑/267
第24條 委任代理人/26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68
貳、代理人之意義、功能及權限/269
參、行政程序代理人制度/271
肆、代理人人數/273
伍、代理人之資格/273
陸、代理權之範圍/274
柒、委任代理人之方式/275
捌、代理權之撤回/277
玖、其他問題/278
第25條 單獨代理與複代理/280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0
貳、多數代理人/280
參、單獨代理/281
肆、複代理/282
第26條 代理權之效力/283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3
貳、代理權恆定原則/284
參、代理權消滅之原因/285
第27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8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6
貳、選定當事人/287
參、指定當事人/290
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3
伍、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3
第28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單獨行使職權/29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6
貳、複數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6
第29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更換或增減/29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8
貳、更換或增減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8
第30條 選定、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之方式/301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1
貳、當事人選(指)定、更換或增減之通知/301
第31條 輔佐人/304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4
貳、輔佐人之意義、功能與權限/305
參、輔佐人之許可及命輔佐人到場/306
肆、撤銷許可或禁止陳述/307
伍、輔佐人陳述之效力/308
第四節 迴 避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310
壹、概 說/311
貳、迴避事由/312
參、迴避的適用與效果/314
第33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事由/317
壹、概 說/317
貳、適用的範圍與程序/317
參、迴避規定的不確定性/321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34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324
壹、與德國法比較分析/324
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啟動程序開始之義務/325
參、人民依法申請事項/327
肆、小 結/327
伍、案例分析/328
第35條 當事人申請之方式/330
壹、口頭與書面申請/330
貳、法規另有規定之申請方式/331
參、案例分析/331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6條 依職權調查證據/333
壹、職權調查主義/333
貳、職權調查之範圍/335
第37條 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346
壹、當事人自行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346
貳、當事人參與證據調查/347
第38條 製作調查之書面紀錄/349
第39條 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351
壹、調查方法之容許/351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概念及依據/353
參、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及程序/354
肆、「陳述義務」之存否及內涵/355
第40條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證據資料/357
壹、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之依據及範圍/357
貳、要求提供之程序/358
第41條 鑑定/360
壹、鑑定及鑑定人之概念/360
貳、鑑定之必要性/361
參、鑑定人之選任/362
肆、鑑定之功能及類型/363
伍、鑑定之法律關係及責任/363
第42條 勘驗/365
壹、勘驗之概念及標的/365
貳、勘驗之進行及限制/366
參、勘驗之任意及強制與費用/367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369
壹、概 述/369
貳、證據能力/369
參、證據證明力/372
肆、舉證責任之分配/374
第44條(刪除)/375
第45條(刪除)/375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46條 申請閱覽、抄錄資料或卷宗/376
壹、閱卷權概說/377
貳、閱卷請求權(第1項)/381
參、閱卷請求權的例外(第2項與第3項)/384
肆、卷宗資料內容錯誤之更正權(第4項)/391
伍、侵害閱卷權之法律效果/391
陸、權利救濟/392
第47條 禁止為程序外之接觸/393
壹、立法理由/394
貳、憲法基礎與利益權衡/394
參、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395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48條 期間之計算/403
壹、期日與期間之計算/403
貳、案例解析/408
第49條 在郵期間之扣除/412
壹、基於法規之申請/412
貳、本條與其他法之比較/412
參、爭議與案例解析/413
第50條 回復原狀之申請/415
壹、法條參考比較/415
貳、條文要件概念之說明/416
第51條 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417
壹、條文內容解析/417
貳、爭議解析/419
第九節 費 用
第52條 費用之負擔/420
壹、行政程序費用之負擔,以無償為原則(第1項)/420
貳、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之費用/423
第53條 證人、鑑定人之費用/426
壹、證人與鑑定人之作證義務與補償(第1項)/426
貳、費用之預支(第2項)/427
參、費用支給之標準(第3項)/427
第十節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總論】/429
壹、緒 論/429
貳、德國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之基本認識/434
參、美國行政程序法簡介/447
第54條 聽證程序的適用/456
第55條 聽證之通知及公告/464
壹、立法理由/466
貳、概 說/466
參、聽證之通知(第1項)/468
肆、聽證之預先公告(第2項)/473
伍、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第3項)/473
第56條 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477
第57條 聽證之主持人與協助人員/478
壹、概 說/478
貳、聽證主持人之選任/478
參、實務見解/480
第58條 舉行預備聽證/482
壹、預備聽證之功能(第1項)/483
貳、舉行預備聽證之決定(第1項)/485
參、預備聽證之進行及作成紀錄(第2項、第3項)/486
第59條 聽證公開原則/490
壹、立法理由/492
貳、不同立法例之思維/492
參、本條規定以聽證公開言詞進行為原則/496
第60條 聽證之開始/500
壹、概 說/500
貳、程序開始/500
參、實務見解/501
第61條 聽證當事人之程序權利/503
第62條 聽證主持人職權/506
壹、概 說/506
貳、聽證主持人權限之行使/508
參、實務見解/510
第63條 聽證程序中之異議與處置/513
第64條 聽證紀錄/515
第65條 聽證之終結/519
壹、概 說/519
貳、聽證程序之終結/519
參、實務見解/520
第66條 再聽證/523
第十一節 送 達
第67條 依職權送達/525
壹、本條為送達節之首條,於此先就本法送達規定為整體性之說明/525
貳、關於第67條之解析/529
參、實務見解/530
第68條 送達方式與送達人/531
壹、第1項/531
貳、第2項/531
參、第3項/535
肆、第4項/536
伍、實務見解/536
第69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機關、法人或團體之送達/537
壹、概 說/537
貳、第1項/537
參、第2項/538
肆、第3項/538
伍、實務見解/539
第70條 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543
第71條 對代理人之送達/544
壹、概 說/544
貳、實務見解/544
第72條 送達之處所/547
壹、概 說/547
貳、第1項/547
參、第2項/548
肆、第3項/549
伍、實務見解/550
第73條 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554
壹、概 說/554
貳、第1項及第2項/554
參、第3項/556
肆、實務見解/557
第74條 寄存送達/559
壹、概 說/559
貳、寄存送達之要件/559
參、寄存期間/560
肆、送達效力之發生時點/561
伍、實務見解/561
第75條 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564
壹、立法理由/564
貳、不特定人之定義/564
參、公告方式/564
肆、修正草案/565
伍、實務見解/566
第76條 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附卷/569
壹、概 說/569
貳、送達證書/569
參、附卷要求/570
肆、送達效力/570
伍、實務見解/571
第77條 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之處理/573
第78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574
第79條 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575
第80條 公示送達之方式/576
壹、立法意旨/576
貳、實務見解/576
第81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577
壹、概 說/577
貳、公示送達之意義/577
參、應受送達人/577
肆、類 型/578
伍、實務見解/580
第82條 製作公示送達證書/581
第83條 對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未指定送達代收人之送達/582
壹、送達代收人之類型/582
貳、應受送達資格之代表人、管理人之主動陳明送達代收人/583
參、實務見解/583
第84條 送達之時間/585
壹、概 說/585
貳、實務見解/585
第85條 不能為送達時之處理/586
第86條 於外國或境外之送達/587
第87條 對駐外人員之送達/588
第88條 對軍人之送達/589
壹、概 說/589
貳、替代役之適用情況/589
第89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590
壹、概 說/590
貳、內容解析/590
參、實務見解/590
第90條 對有治外法權人之送達/591
第91條 囑託送達後之處理/592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92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一般處分/593
壹、條文旨趣/593
貳、行政處分的制度沿革/594
參、行政處分的制度要素/595
肆、行政處分的制度功能/606
伍、行政處分的制度開展/609
第93條 附款之容許性與種類/612
壹、條文旨趣/612
貳、制度沿革/613
參、附款的概念與種類/615
肆、附加附款的容許性要件/621
伍、附款與主行政處分的關係/624
第94條 附款之限制/625
壹、條文旨趣/625
貳、規範釋義/626
參、附論:行政處分附款的行政救濟問題/633
第95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637
壹、行政處分之方式/638
貳、書面證明之請求/645
參、電子行政處分之特殊問題/649
第96條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654
壹、規範功能/656
貳、應記載事項/656
參、電子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668
肆、應記載事項不備之法律效果/669
伍、書面證明之準用/670
第97條 得不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671
壹、規範目的/672
貳、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673
參、適用之應有取向/680
第98條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或未告知之處理與效果/681
壹、規範功能/682
貳、本條之適用情形/684
參、救濟期間告知錯誤/686
第99條 未告知受理聲明不服之機關或告知錯誤之處理與效果/693
壹、規範功能/694
貳、救濟管轄機關之告知/695
參、救濟管轄機關告知瑕疵之法律效果/697
第100條 行政處分之通知/701
壹、規範功能/702
貳、通知之意涵/703
參、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703
肆、非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706
伍、一般處分之通知/707
陸、電子行政處分之通知問題/710
柒、通知瑕疵之法律效果/712
第101條 行政處分顯然錯誤之更正/714
壹、規範功能/714
貳、得更正之要件/715
參、更正之行使/719
肆、不服更正之救濟/724
收回
序
欣聞「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一書,在台灣行政法學會董保城理事長的全心推動,以及林錫堯、陳春生、陳清秀、陳淑芳、 李建良諸位召集老師的悉力襄助之下,順利出版了。這是我國行政程序法高深研究的成就,也是二十年來公法學界辛勤耕耘的果實。
從事教學工作以來,推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個人一直堅持的理想。終於在各方碩彥好友的幫助下,該法在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90年1月1日施行。這是公法學人的心血結晶,更是我國行政法的里程碑,對於法治國家的建設,有相當的貢獻。個人關鍵參與,促成立法,感到非常榮幸。
時光荏苒,轉眼之間,行政程序法的施行,迄今也屆二十餘年了。個人認為,應該到了綜合彙纂,撰寫一部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的時候了。這是一份踵繼前賢,啟迪未來的龐大工程。
我向董理事長提出這個構想,他一口答應,全力承擔。他組成六個小組,由六位召集老師領軍,集合三十餘位青壯世代的學者,懷抱熱情,推出了成果。這是一項很辛苦的工作,大家在百忙之中完成本書,我要向所有召集人與所有的作者,表達誠摯的感謝!
台灣行政法學會非常活躍,是我國公法研究的重鎮。從董理事長上任以來,已出版了九本研討會論文集:一、行政法學作為調控科學;二、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三、年金改革施行後若干憲法問題之研究;四、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五、年金改革大法官解釋總評析;六、跨越傳統與現代科技之行政管制與執行法制;七、行政罰法與相鄰行政法關係;八、黨產條例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析;九、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另外,也錄製了四堂「法治評論空中論壇」,學會網站與YouTube均可觀看:一、新冠狀病毒防疫措施與人權保障;二、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合憲性與未來展望;三、美國萊豬與我國食品安全法治探討;四、懲戒與懲處併行對我國文官體制之衝擊。
個人很佩服的是,這些論文集與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由台灣行政法學會募集資金出版,讓研究成果集結成冊,廣為流傳。這是很大的學術貢獻,感謝學會理監事們的無私付出。而YouTube影片更是無遠弗屆的新分享平台,學會勇於創新,很值得鼓勵。
本書的召集人與作者,群賢畢至,少長咸集。回首從前,展望未來,行政程序法今後研究的香火,也一定綿延不盡。個人非常欣慰,再次感謝所有參與人員,更慶賀本書的圓滿成功發行!
前司法院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台灣行政法學會創會理事長
2023年1月
台灣行政法學會自民國87年成立以來,已逾25年,年年均有與實務相關的行政法著作,迄今共有29本。一年前現任理事長董保城到我辦公室來報告,將邀集學者專家撰寫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一年後,由翁岳生院長、董保城理事長擔任主編,林錫堯、陳春生、陳清秀、李建良、陳淑芳等五位老師擔任副主編的「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一書,隆重出版了。仲模身為台灣行政法學會榮譽理事長,看到本書從醞釀到付梓,感到非常榮幸,十分欣喜!
仲模自負笈歐陸時起,就對彼邦典章制度,悉心考察。奧地利於1925年,即已制定「一般行政程序法」(AVG);而伴隨著這部根本大法,尚有行政制裁法(VStG)、行政執行法(VVG),三者於1926年1月1日同步實施,構成奧國粲然大備的行政法制,至今浸然已百年矣!由此可見,行政程序法在一國之國家法制建設上,何等重要。法制齊備,是法治國之基本前提。我國行政程序法,歷經林紀東、翁前院長等諸位法學先進的倡議與密集研究起草,於2001年元旦施行。起步雖晚於歐美日,但吾國建立法治國家之意志,較諸外邦亦不遑多讓。仲模在起草過程中,有幸略盡棉薄,深有榮焉。
且容仲模引用拙著「行政法之基礎理論」自序的一段話:「行政法係具體之公法,亦為憲法之試金石。行政法研究之風氣與品質,攸關法治主義之植根;國人對於行政法之關切程度,輒與國家法治前途成精確之正比。歐美日等諸國,為貫徹其現代化憲政理念,莫不潛心公法學理之闡微,並力促其為具體之法制,用作實踐之典範;而行政法適首當其衝,其發榮向頹,乃成為『先進』或『落後』國家之表徵。」是以仲模在考試委員任內,努力協調爭取,將行政法加入國家考試。以考試引導一科目成為顯學,在我國實屬無奈之舉。然而此一加考行政法之舉,卻也促成法律人真正重視公法,此後行政法人才輩出。本書三十餘位作者,共撰寫110萬字,這些辛勞的學者、實務家均為仲模的同仁或學棣,皆乃一時碩彥。感謝他們群策群力,將行政程序法施行二十載的成果,辛勤研究整理,必定精彩可期。
本書的出版,標誌吾國的行政法制建設,更上一層樓,爰樂之為序。
前司法院副院長
現任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城仲模
2023年1月11日司法節
行政程序法自西元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近22年。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根本大法,在行政實務的法制化與規制化,作了立法定制的垂範貢獻。而該法的實踐過程,對實務界與學術界更提供了豐富的研究素材。
由於行政程序法的定海神針地位,過去二十多年間,學術界已有若干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專書問世,從各種角度細膩研究,並詮釋行政程序法。法務部也編纂「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一年一本,彙整各級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這些著作與裁判要旨彙編,都構成行政程序法豐富的研究寶藏。
前司法院院長,台灣行政法學會創會理事長,也是吾國行政法的泰山北斗翁岳生老師,對行政程序法日益蓬勃的研究所得,感到非常欣慰。他希望公法學界能更進一步,編寫出行政程序法的逐條釋義。翁老師認為,從他自德國留學返國時起,便呼籲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後看到開花,該法公布施行;如今累積二十多年的研究,撰寫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的時機業已成熟。
翁老師殷切期許,後學如我輩,義不容辭,遂以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的身分,全力籌辦此事。更衷心感謝前司法院大法官林錫堯、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長李建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淑芳,同意與我一起擔任召集人,由翁老師與我擔任共同主編,五位召集人擔任副主編,邀請三十四位學者專家(按條文順序列出):陳清秀、董保城、林明鏘、李建良、陳淑芳、盛子龍、詹鎮榮、 謝碩駿、吳志光、林倖如、蕭文生、胡博硯、蔡震榮、洪家殷、范文清、劉定基、傅玲靜、宮文祥、高仁川、李玉卿、林昱梅、程明修、陳信安、張永明、林明昕、黃錦堂、吳秦雯、江嘉琪、張惠東、黃銘輝、陳愛娥、蔡茂寅、簡玉聰、蔡志方,計分為六組,共襄盛舉。可說是二十多年來,史無前例,規模最大的合著行政法專書。
我們從2020年開始密集籌劃,與作者們確認撰稿體例,舉辦三次期中研討會,切磋琢磨。三年之間,召集人老師與作者群殫精竭慮,所有成員通力合作,終於在2022年11月悉數完稿,送交付梓。內心欣慰,無以言喻。
本書的條文注釋,基本上分為條文沿革、國外立法例參考,內容解析等部分。條文沿革,是以本法公布以後,有正式修改的法律條文變動為限,方加以說明。國外立法例方面,若該條文有可資參考的外國立法例,即列入研究。至於內容解析,則包含學理、行政函釋與司法判決的討論。因全書字數甚多,恐卷帙過於浩繁,加重讀者購買負擔,遂將各篇要目、參考文獻、索引等,均予省略。所幸註釋清楚說明文獻來源,足供深入研究之用,還請讀者諒察。另外,2021年8月,行政院擬具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第10屆第四會期(民國111年1月)審議部分修正條文。本書亦予討論,務求周全。
本書之出版,學會學術委員會召集人陳春生教授,籌劃全局,居中協調,承擔重任,本人極受感動。各組召集人竭盡全力,貢獻心智;每位作者忙於教學、研究之外,並積極撰寫,本人深表感激。世新大學法律學系陳淑芳教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張志偉助理教授,逐條逐字校閱全書文稿,讓行文體例得以一致,厥功至偉;本書的總協調,現任的學會總幹事李鎨澂,擔負全書撰寫的所有協調工作;前任總幹事張錕盛,協助奠定撰寫的初步規劃;本人的秘書楊康皓先生,任勞任怨綜理雜務,一併敬表謝忱。
除此之外,行政與財務之支援更是不可或缺。本屆學會舉辦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議題研討會,均有賴東吳大學提供一切資源合力促成,在此特別感謝東吳大學潘維大校長,也感謝前後任法學院洪家殷與鄭冠宇院長。財務挹注方面,特別感謝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不斷提供主要的支援;而律師事務所及機關之捐款,更是促成本書出版,及本學會舉辦各項學術活動的重要幕後推手,功不可沒。
要特別感謝的律師事務所與政府機關如下:一、朱敏賢律師;二、林家祺律師;三、林石猛律師;四、劉昌坪律師;五、陳樹村律師;六、林尉祺律師;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提供專業細緻的排版與出版服務。
本書雖竭盡心力編纂,然而疏漏之處,必所難免。尚請海內外先進不吝賜正,作為日後修訂新版的參考。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東吳大學客座與講座教授兼副校長
2023年2月
於臺北外雙溪東吳大學文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