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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透過簡明清晰的敘述方式來詮釋刑法總則之基礎理論與概念,每章節均以導引案例作為問題思考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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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6版)
作者: 林書楷
新功能介紹
出版社:五南
出版日期:2022/09/25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680元
ISBN:9786263433595
規格:平裝 / 640頁 / 17 x 23 x 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6版
出版地: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法政類> 法律> 刑事法
內容簡介
本書透過簡明清晰的敘述方式來詮釋刑法總則之基礎理論與概念,每章節均以導引案例作為問題思考的開始,逐步解說刑法之架構與相關理論,再輔以為數眾多的案例加以對照說明,使刑法初學者不致因刑法理論的抽象而造成學習上的障礙。另外,針對刑法總則之重要學理爭議,本書亦詳細介紹學說與實務之相關見解並加以說明評論,書末附有刑法犯罪結構之檢驗模型供作考試解題之架構參考,不論係對刑法的進階學習者抑或國家考試的參與者而言,均有相當之助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書楷
現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經歷
國家考試命題、題庫、閱卷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祕書長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興國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系主任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台灣首府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助理教授
目錄
第一部分 導論
第一章 刑法之基本概念與罪刑法定原則
第一節 犯罪行為及其法律效果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與解釋
第一節 時的適用範圍(時的效力)
第二節 地的適用範圍(地的效力)
第三節 人的適用範圍(人的效力)
第四節 刑法之解釋
第五節 空白刑法
第三章 犯罪類型與刑法的行為概念
第一節 犯罪之類型(構成要件類型)
第二節 刑法的行為概念
第二部分 故意之作為犯
第四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一節 構成要件之概念
第二節 客觀構成要件
第三節 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第四節 行為結果之客觀歸責
第五節 主觀構成要件
第六節 構成要件錯誤
第七節 包攝錯誤
第五章 違法性
第一節 違法性概說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難
第四節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五節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第六節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第七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八節 可罰違法性
第六章 有責性
第一節 罪責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責任能力
第三節 原因自由行為
第四節 罪責型態(故意、過失)
第五節 不法意識與禁止錯誤
第六節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第七節 減免罪責事由
第七章 其他可罰性要件與訴訟條件
第一節 其他可罰性要件
第二節 客觀處罰條件
第三節 個人阻卻或解除刑罰事由
第四節 訴訟條件──告訴與請求
第八章 未遂犯
第一節 故意犯罪行為之實現階段
第二節 未遂犯之處罰根據
第三節 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第四節 不能犯
第五節 中止犯(中止未遂)
第九章 正犯與共犯
第一節 正犯概念與參與型態
第二節 區別正犯與共犯之理論
第三節 間接正犯
第四節 共同正犯
第五節 共犯概論
第六節 教唆犯
第七節 幫助犯
第八節 共犯之錯誤問題
第九節 共犯與身分
第十節 必要共犯
第三部分 過失之作為犯
第十章 過失作為犯
第一節 過失犯概論
第二節 過失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三節 過失犯之違法性
第四節 過失犯之有責性
第五節 故意與過失之結合──結果加重犯
第四部分 不作為犯
第十一章 不作為犯
第一節 不作為犯導論
第二節 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三節 不作為犯之違法性與有責性
第四節 不作為犯之未遂
第五節 不作為犯之正犯與共犯
第五部分 犯罪競合與刑事制裁
第十二章 犯罪競合與選擇確定
第一節 法條競合
第二節 想像競合
第三節 不罰之前行為與不罰之後行為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五節 罪疑唯輕原則與選擇確定
第十三章 犯罪的法律效果──刑事制裁
第一節 刑事制裁概論
第二節 刑罰
第三節 保安處分
第四節 沒收
附錄:犯罪檢驗結構模型
主要參考書目
德文略語索引目錄
收回
序
修訂第六版序
自本書上次改版迄今約二年的時間,期間法律變動頻繁,有些是因為憲法法庭的解釋而導致,例如釋字第796號解釋導致刑法第78條假釋撤銷規定的修法、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違憲而失效、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配合釋字第777號解釋之要求所為之修訂等;有些則是為解決實務問題所為的修法,例如刑法第87條增定監護處分延長執行期間、刑法第98條也配合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的新制度增訂無執行必要而得免刑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增定處罰網路賭博之規定等,相關論述以及法律變動本書都在此次改版中一併予以增刪填補。
此次改版也將一些近期的實務見解納入,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對身分公務員的依法令概念採最廣義的理解、110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認為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人員係屬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並進而定性蓋有銀行收款章之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為公文書、110年度台非字第54號判決明確採取「可罰違法性」概念及其判斷基準、111年度台上字第171號判決否定繼續犯的夾結效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954號裁定對於追訴權時效的本質則認為兼具實體與程序性質,相關實務見解與筆者所採觀點有相同、亦有不同,藉由理論與實務見解的對照期能有助於讀者有不同面向的觀察與思考。
與前次改版相同,此次亦針對在教學經驗中學生覺得比較難以明瞭或產生疑問的地方,希望藉由文字與案例的改寫讓本書的內容能更易於理解。個人一直深信教學相長的道理,經由持續授課的經驗以及教學上與學生的討論,對自己不管在教學或學術思考上均有很大的助益,這些課堂上的互動經驗對於本書的改版提供了重要的方向。
筆者一直希望落實「減法思維」在本書的寫作與改版上,此次改版因強制工作處分已遭宣告違憲失效,乃順勢將此部分全部刪除,書後的參考文獻考量期刊論文可以在隨頁附註中得知出處因此也加以刪除,僅保留教科書與專書部分。另由於刑法教科書或註釋書改版頻繁,囿於個人時間因素無法再一一重行比對檢視並修改版次,故相關修訂處如有引用不同版本之教科書或註釋書均特別再註明引用版本,以利閱讀者進行檢索,如有造成不便之處也請海涵。書的每次改版總是無法周全,往往會有未盡之處,留待日後再予以改進提升的空間。
2022.09.05 於高雄家中